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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陳嘉恩/台北報導】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下午審議《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》修正草案,初審通過第29、30、31條修正條文。由於現行法令針對擅自興建核電廠、擅自裝填核燃料、沒有執照操作核電廠等情形時,是先處以行政罰鍰300萬到1500萬元,立委鄭麗君認為被罰的是國營事業台電,罰鍰只是用公務預算左手轉右手,並無嚇阻效力,因此提案修法,將罰則改為刑罰。
此案今天經委員會初審通過,若違反上述事項,除了原本規定命其停止作業外,罰鍰改為要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或科或併科300萬到1500萬元罰金。法案將送院會二、三讀。原能會原先憂心刑罰會比行政罰較沒有效率,但鄭麗君反駁修法條文有保留行政機關可要求核電廠命其停止作業,並不會影響行政機關的權限。台電則說,會遵守法律。
另外,綠委陳節如也提案要求增列核電廠地方性公投條文,要求核電廠的興建、裝填燃料和正式運轉前,應由該設施場址50公里內縣市辦理地方性公投,但藍綠雙方無共識,條文保留下次再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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